1)第一百三十七章 好报_重返197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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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改革开放后,房屋交易出现是重新出现了。

  可这里有一条,这种交易并不是光明正大的,里面全是猫腻。

  因为别忘了,当时的法律并不允许私人进行房屋买卖啊。

  自解放之后,国家就一直在实行房屋公有化政策。

  当时的房子大部分是公家的,特别是像单元房这种条件最好的房源。

  那就必须得曲线救国才行。

  说白了,其实就是钻政策的空子,打着换房的幌子,在私下里交易房屋居住权,或者也叫使用权。

  由于当年的机关、团体、工厂、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地点与职工宿舍距离过远,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。

  所以从1953年开始,为解决职工离工作地点过远、上下班不方便的困难,京城房地产管理局就开始实行市民房屋交换。

  政策是以“地点适当,基本等量”为原则。

  且明确指出“不论机关团体、企业、学校和个人,在换房双方及业主同意原则下,均可互换房屋。”

  换房具体的程序按照官方说法是,先由欲换户提出申请,并持住房凭证或产权人(单位)的证明,到房屋所在地区或欲换入地区的换房站或调配部门登记。

  在换房双方同意互换住房时,需同时持住房凭证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到登记部门签订换房协议书。

  然后再经房屋所在地管片管理员签字盖章后,办理变更租赁契约和户口迁出、迁入手续。

  可实际操作上呢,比这么一大套简单得多。

  想要交换房屋的双方,只需各自带上证明材料。

  然后一起到房管所现场办理一下房屋过户手续,就行了。

  说实话,这个换房政策确实是出自利民考虑的好政策。

  因为真有实际困难的人,通过换房不但节约了上下班的时间,还免除了他们路上奔波的疲劳,且降低了交通费用上的支出。

  对社会也同样缓解了公共交通的压力,减少了交通事故的隐患。

  但必须得说,便民的同时,这个政策却给不合规定的房屋买卖开了一个大口子。

  首先,以当时那个连程控电话都没有,一切就靠介绍信的社会环境而言。

  房管部门想要查证一下这种事儿的真假,成本太高了,也太难了。

  那么买卖房屋使用权的私下交易,就缺乏有效的分辨手段。

  买主儿真要想弄份证明材料,只需自己来个萝卜章的障眼法就行。

  至于收了钱的房主,当然也是不会真去较真,还要什么换来的房子的。

  而其次呢,当时的法律也不健全。

  完全缺乏相关的管理政策,根本没法对涉案当事人作出处罚。

  即使查出来是假,抓住现行了,也不能怎么样。

  这压根儿就属于“无风险犯罪”。

  实话实说,被识破发现的不足万一,顶多就是批判教育的过。

  其余的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过去了。

  而且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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